生活中,有些人因為鄰里糾紛、感情糾紛、債務爭議或其他衝突,而遭到對方一再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告。甚至每次案件最後都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令人不禁懷疑:「對方這樣一直亂告,是不是已經構成誣告罪?」
答案是:不一定。
一、 什麼是誣告罪?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成立誣告罪,通常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 具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希望藉由提出告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訴或懲戒處分,而非單純希望司法機關查明真相。
(二) 明知所申告的重要事實為虛偽
也就是明知自己所指控的重要犯罪事實並非真實,仍故意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而非僅因誤會、懷疑、證據不足或法律見解不同而提告。
(三) 向有權處理案件的公務員提出
例如向警察、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告發等。
二、 可能成立誣告罪的情形
如果告訴人明知事實並非如此,仍故意虛構犯罪內容反覆提出告訴,便可能成立誣告罪。
例如:
明知對方案發當日根本不在現場,仍指控其竊盜。
明知自己沒有受傷,卻偽造傷勢誣指對方傷害。
明知沒有詐欺事實,仍故意捏造犯罪情節提出告訴。
三、 遭到惡意提告,可以如何保護自己?
若認為自己遭受他人惡意利用司法程序騷擾,可考慮採取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一) 妥善保存歷次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
每一次案件終結後,應妥善保存相關裁判及處分文件,完整整理案件經過,作為日後主張權利的重要資料。
(二) 評估是否提出誣告告訴
如果已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對方明知所述內容為虛偽,仍故意提出刑事告訴,可向檢察署提出誣告罪告訴。
(三) 必要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若對方惡意濫用訴訟程序,造成名譽受損、精神痛苦或其他財產損害,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視個案情形請求損害賠償。
若遭遇疑似惡意提告,建議完整保存相關證據及歷次案件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形,以選擇最適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撰文者:施嘉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