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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先拿刀,我反擊保護自己難道不對嗎?」-從行車糾紛談正當防衛的界限

2026-08-28

「對方先拿刀,我反擊保護自己難道不對嗎?」-從行車糾紛談正當防衛的界限

近日臺中發生一起駭人的行車糾紛,之後其中一方甚至因而離世,引發民眾對於「正當防衛」的廣泛討論。很多人可能會想:「是對方先拿刀的,我反擊保護自己,難道不對嗎?」「如果當下沒有反擊,對方之後難道不會採取更加激烈的攻擊手段嗎?」這個案件,正好讓我們來聊聊正當防衛界限及司法實務上的困難之處。

【什麼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簡單來說,當你或其他人面臨一個「目前正在發生或持續發生的不法攻擊」時,法律允許你用必要的方式來阻止這個攻擊,這就叫正當防衛。關鍵字是「正在發生」(現在性)和「必要」(必要性)。意思是,危險必須是急迫、迫在眉睫的,但你的反擊也不能「玩過頭」。

【什麼時候才符合正當防衛的「現在性」?】

以下以A、B舉例,讓我們拆解一下過程:

  1. A持刀走向B並向B揮刀,這時危險「正在發生」,B為了保護自己而與A搏鬥、甚至奪下刀子,這很可能被認定是「正當防衛」。
  2. B成功奪下刀子後,或者A停止了揮刀行為,原本的「危險」是否已經結束?這是正當防衛是否符合「現在性」的重要因素,也是B是否能繼續施行防衛行為的判斷時點!如果A已經被制伏、喪失攻擊能力,那麼「正在發生的攻擊」就很有可能已經消失了。
  3. B奪刀後,或者A停止了揮刀行為,B仍持續攻擊A,如果此時危險已經解除,這些後續的攻擊就可能不再是「反擊」或「防衛」,而會被視為「攻擊」或「報復」,很有可能會遭認定屬「防衛行為過當」、甚至可能會被認定為獨立的「傷害行為」。

另外上面的例子中,B是否能以「假如A之後繼續攻擊」來主張正當防衛?個案中,假設或預測的行為,原則上並非正當防衛「現在性」所需考量的因素,仍須綜合現場畫面、雙方傷勢、動作先後、是否持續攻擊、攻擊時間長短等因素協助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大家可以想想…一個人的內心想法往往不為人知,所以到底是因為危險還在發生而「為了防衛」?還是危險已經過去、僅僅只是「為了傷害」?判斷上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這也是律師關於正當防衛行為常爭執的地方!

【小結】

  1. 防衛是為了「停止侵害」而不是「懲罰對方」,一時衝動、過激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讓自己惹上官司、得不償失。「衝動是魔鬼」!
  2. 法律賦予我們自我防衛的權利,但目的並非獎勵私刑或讓我們代表月亮來懲罰對方(?);面對挑釁,「保持冷靜」、「保護自己安全」、「儘速離開現場」才是最首要的考量。

是非於心、圓滿而行

任何法律案件交給城邦,讓我們與您並肩而行!

撰文者:賴家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