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現代社會因網際網路之發達,互動行為之樣態愈來愈多樣化,然而除現實生活中跟蹤、尾隨外,違反意願的訊息之傳遞亦是跟蹤騷擾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行為。若遇到跟蹤騷擾後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我們來看個案例:M女於大學時,和H男曾短暫交往1、2個月,不料分手後被糾纏30幾年,過程M女被迫搬家、換電話、換工作,直到她50多歲仍還繼續被H男騷擾,收到3000多個色情、騷擾的信件和檔案,崩潰報警提告。
首先,甚麼是跟蹤騷擾呢?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規定,案例中H男持續以網際網路的方式對M女發送色情、騷擾之信件、檔案進行干擾,顯然違反M女之意願,M女也因此被迫搬家、換電話、換工作,已經影響M女的日常生活,而構成跟蹤騷擾的行為。
若遭受到跟蹤騷擾,如何主張權利呢?
民眾若遭受到跟蹤騷擾的狀況時,可以蒐集相關的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向行為人告誡,同時也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最重可對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仍然作出跟蹤騷擾的行為,民眾更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若違反保護令內容,最重可是會有三年有期徒刑的刑責喔!
(撰文者:陳名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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