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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要求我旅遊改期,該怎麼辦?——旅遊爭議分享

2024-11-11

旅社要求我旅遊改期,該怎麼辦?——旅遊爭議分享

  • L先生預訂了某知名旅社4天3夜套裝行程,預計於1月15日搭飛機啟程,特別向公司安排特休,準備帶全家大小到日本北海道享受優美雪景。然而在12月5日向旅社簽約付訂金後,旅社卻在3天後以機位須配合別團要求L先生改期,L先生相當錯愕,假都排好了,旅社態度強硬,說別團已經包機,L先生只能配合改期。L先生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旅遊業者常常以套裝行程等優惠方案吸引民眾,交由旅遊業者安排行程,方便也輕鬆。但是以此衍生的爭議也不少,其中旅行成行前,常見的爭議包含:機票爭議、訂房爭議、改期、未達最低組團人數等。此時,知悉相關法規範、詳閱合約內容,就是民眾得以和旅遊業者協商溝通、捍衛權利的必備小知識。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1條之1則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民眾在與旅遊業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應詳閱條款並多加留心是否定型化契約內有任何疑義。

另外,(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1]「休閒旅遊類」中,更規範了如國內旅遊、國外旅遊等不同類型的定型化契約範本。這些範本不只規範旅遊業者應該負擔的義務,而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與(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如果旅遊業者與民眾簽訂的定型化契約違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民眾與旅遊業者間之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案例中,如果是因為旅遊業者的因素而導致無法成行,則根據前面的規範,L先生可以要求旅遊業者退還費用、也可以要求違約金等相關損害賠償。

民眾可以注意自己與旅遊業者簽訂的合約內容,並注意審閱期間,如有爭議,可向主管機關、消保單位、中華民國旅遊夜品質保障協會申訴,也可以提起法院訴訟。


[1] https://www.ey.gov.tw/Page/2285E9A14973DE75?page=1&Cate=5dfa3a81-4085-4694-a99e-186b9a7ffafb&M=S

(撰文者:呂芷誼律師)

#民事案件#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