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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對決》的法律小教室

2024-10-17

《傳說對決》的法律小教室

不知道有沒有很多人跟呂律師一樣,特別愛邊緣人單排,或找朋友多排(AKA 測試朋友脾氣)來一場傳說對決——目標上戰場!然後發現人生就跟段位星星一樣,起起落落落落落?
沒關係!即便掉星星,看完這一篇,包準你成為最有法律素養的傳說玩家!

一、我們來「入野」——小心!涉犯竊盜罪!

刑法第 320 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開局我們都是強勢角色,看見對面的輔助選了芽芽,相信大家多會忍不住策劃秘密入野——把敵隊野區的小野怪、紅藍 buff 吃一波。

通常我們入野常是偷偷摸摸地進行,這畢竟是別人家的野區——咦,這不就和小偷很像嗎?

刑法第 320 條就針對小偷的行為做了明確的規範,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以非公然、隱密的方式取走他人的物品,並在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後,建立起自己對物的持有與支配。換句話說,如果經過他人同意,則不會構成竊盜罪。另外所謂「持有」,舉例來說像是我們吃了 buff 而獲得它的加乘效果。通常敵隊都不會同意我們入野搜刮他們的小野怪,而我們如果偷偷入野成功、獲得野怪帶來的經濟資源和效果等,行為上,可以算是成立竊盜罪了。

主觀上,竊盜除了故意以外,也包含「剝奪原所有」(不法意圖)以及「據為己有」(所有意圖)的要件。而入野時,我們也確實抱著要將敵隊野區的資源都據為己有的想法,這可認為我們入野,也具備竊盜罪的所有意圖。

有時候我不會選擇自己入野,而是會呼喚輔助或其他隊友一起入野。自己偷東西,和呼朋引伴一起偷東西,會有甚麼差別嗎?當然有差!刑法對於加重竊盜有幾種規定,讓我們看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
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2.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3.攜帶兇器而犯之。
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5.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6.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所以,如果你呼朋引伴達到 3 人以上,會成立「加重竊盜」,也就是加重處罰的意思。通常這些加重事由,是立法者認為這種行為對他人的侵害更加嚴重,所以特別設立加重處罰規定。  

二、把打野的紅藍 buff 尾掉——打野恨你入骨,吃上「侵占」嫌疑!

當打野是悟空,對面輔助是夸克時,我通常會去幫打野守個野區。守著守著,我一個心動,把悟空的藍 buff 吃掉了。此時脾氣再好的悟空,都會氣到變成爆炸猴吧?
那麼,法律有甚麼規定,可以保護悟空、懲罰這麼惡劣的隊友呢?

刑法第 355 條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5 條是典型侵占罪的態樣,刑法第 335 條至 338 條也依據不同情況分成 4 種類別,指的是故意把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就比如原本說好只是幫忙看自家野區、或幫忙打野 A 個幾下 buff,結果沒想到隊友一個背叛,就把幫忙打野看守的野怪吃掉了,這時就有「侵占」的嫌疑。

那「侵占」與「竊盜」的差別在哪裡呢?從前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兩者都是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但竊盜發生在敵隊野區,侵占發生在自家野區:在物品持有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該物品,就是竊盜 ;而侵占原先是以「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物品,後來才據為己有。

三、魔龍與凱撒搶奪戰——「無主物先占」

魔龍與凱撒一直是戰場中最強大的野怪,站立在河道兩方,讓玩家們更有組織性的進攻敵隊主堡。不同於兩隊都會有的紅藍 buff,魔龍、凱薩、靈鳥等,都是中立的野怪,等著兩方人馬會戰,看能夠爭奪到。那這樣會是侵占罪嗎?讓我們看看以下規定:

民法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魔龍和凱薩,都是屬於「無主物」,換句話說,是指魔龍或凱薩現在不屬於任何人所有。如果我們夠幸運地將凱薩、魔龍等這些野怪捕獲據為己有,就現行民法來說,是法律許可的行為。

主觀上而言,我們必須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也就是說,我們對魔龍或凱薩等這類無主物,有據為己有的想法。

四、輔助有清心不開——射手含恨千年的「不作為殺人」

射手被對方技夠控的咪咪冒冒、暈暈乎乎,輔助就站在旁邊觀望,此刻射手內心肯定充滿絕望與憤恨,輔助買清清心,完完全不解控!射手壯烈死亡,輔助可夠還覺得:「我只是袖手旁觀,有錯嗎?」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夠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刑法處罰的行為大多是「你做了甚麼錯事」,然而某些特殊情況,刑法也會處罰「甚麼都沒做」的人。當法律期待你要做些甚麼,你卻甚麼都沒做,這就是法律規定要處罰的「不作為犯」。為了維護團隊,隊友們可夠期許輔助攜帶輔助裝、擔負起阻止某些結果發生的義務,輔助因而具有所謂的「保證人地位」。換句話說,只有具備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才是法律要求必須「有所為」的人,也只有當此類行為人袖手旁觀時,比如輔助買了輔助裝卻故意都不使用,才會因為「不作為」而構成犯罪。

至於怎樣的人會負擔「保證人地位」呢?以下有幾種常見態樣,整理給大家:

1.法令規定

例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義務(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對於因其駕車肇事而受傷之人負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之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

2.近親關係: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等。

3.特定危險共同體:

指基於特定目的而結合,彼此間存在特殊信賴及互助關係之團體成員,例如登山隊員等。

4.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者:

指出於自願且事實上已開始擔負照顧或幫助他人責任者,例如救生員等。

5.危險源監督者:

例如:維護具有危險的設備正常運作之人、保管危險物品之人等。

6.危險前行為:

例如:忘記關閉正在燃燒的瓦斯即離家,後續造成失火等。

 以上介紹幾種傳說戰場上常常發生的法律態樣,當然,戰場是瞬息萬變的,祝大家靈活運用、瘋狂摘星,遇到呂律師的時候,我們一起創造傳說吧!

(撰文者:呂芷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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